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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伟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伟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亦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雪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倪伟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伟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向本院撤回起诉,并不明确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嘉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