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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致珀诉董海燕、焦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珀,董海燕,焦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杨致珀,男,汉族,农民。被告董海燕,男,汉族,陇西县检察院职工。被告焦怀德,男,汉族,陇西县检察院职工。原告杨致珀诉被告董海燕、焦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致珀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致珀撤回对被告董海燕、焦怀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交纳175元,由原告杨致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