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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豪世家厨柜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舟山豪世家厨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东1号楼。法定代表人严海滨。被申请人舟山豪世家厨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北蝉新港开发区1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周红军。申请人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舟山豪世家厨柜工贸有限公司为实现担保物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舟山豪世家厨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舟山豪世家厨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HS-J单涂机2台、CLXM整厂中央环保吸尘器1套、HS-T-338B全自动贴面生产线1条、250×1000×2000型重型货架240组、板材开料流水线1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增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