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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善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善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善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8月19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袁善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某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善建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善建及辩护人郭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善建伙同同案人刘某某、肖某某、袁某某、黄某、郭某某、袁某某、袁善某(均已判决)骑摩托车窜至信丰县工业园“倬尔制衣厂”对面左侧的一家小卖部处,由同案人郭某某、袁善某在门外望风,同案人肖某某、袁某某、黄某三人冲入店内手持砖头看住店主叶生福夫妇,被告人袁善建同同案人刘某某分别用携带的摩托车U型车锁将店内的2台赌博游戏机(老虎机)砸开,将游戏机内的900元硬币(面额1元)装进同案人袁某某携带的背包内,然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毁的2台游戏机价值人民币2210元。2015年3月7日,被告人袁善建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袁善建的行为获得被害人叶某某谅解。2014年12月1日至5日,被告人袁善建寄押于广东省番禹区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善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袁善建的供述、被害人叶某某、兰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物价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谅解书、归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寄押人员花名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善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善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善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善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善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善建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艳风人民陪审员  周礼明人民陪审员  李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邱明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