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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秀兰诉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兰,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吴秀兰,女,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春英,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兰诉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吴秀兰负担。审 判 长 罗 晶人民陪审员 郭 婷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