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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谢燕妮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燕妮,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谢燕妮,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望,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舜天能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燕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舜天能源公司执行回案款7754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谢燕妮。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28号仲裁裁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