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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肖琳、贺前坤申请执行季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琳,贺前坤,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肖琳,女,1977年3月28日生,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贺前坤,男,1979年10月6日生,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季凤,女,1977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74号肖琳、贺前坤与季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9425.00元,申请执行费为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