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炳举与李友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举,李友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张炳举,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茂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李友权,男,1944年4月4日出生。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司令员。委托代理人肖广浩,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原告张炳举诉被告李友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以下简称武警黄金指挥部)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范欠歌、人民陪审员吴治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炳举诉称:2011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依据本部的相关规定和原告张炳举的具体情况,将该部位于本市东城区×区×号楼×层×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分配给原告,原告同意接受并按机关职能部门要求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自此,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了合法正当的居住使用权。然而,在原告去验收该房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已被被告以强行撬锁的方式非法侵占。此后,经原告多次交涉,并经指挥部职能部门协调,被告仍拒不腾退。时至今日,被告已持续非法侵占该房三年九个月。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来源合法且手续齐备,原告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居住使用权,被告的非法强占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将诉争房屋退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共计148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原告张炳举与被告李友权就本市东城区×区×号楼×层×号房屋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炳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提代理审判员 范欠歌人民陪审员 吴治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