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41号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和好共同生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起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