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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姚永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安,朱乃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姚永安,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朱乃流,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永安与被执行人朱乃流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永安申请执行标的数额为20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乃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永安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