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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公司与刘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48号原告: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英,女,汉族,巢湖市人。被告:刘明,男,汉族,合肥市人。原告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刘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英、被告刘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0日,被告自愿将皖Q010**号货车挂户在原告名下经营,并签订挂户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车辆在挂户期间每年一次性向原告交纳挂户费800元,并按照原告的要求足额办理各种车辆保险。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现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皖Q010**号车的挂户合同,2、被告立即将皖Q010**号车车籍从原告处迁出。被告刘明辩称:因车辆在甘肃营运,确实没有进行年检,同意解除挂户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皖Q010**号货车挂户在原告名下经营,双方并签订《车辆挂户合同》。合同约定,挂户时间为一年,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被告每年必须在车辆年检时一次性向原告交纳挂户费800元,并按照原告的要求足额办理各种车辆保险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致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户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而本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车辆年检、保险等手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户合同关系,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之间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皖Q010**号车的车辆挂户合同。二、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皖Q010**号车籍从原告巢湖市港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迁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