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法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艳与蔡沉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蔡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女,生于1982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雷黎明,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蔡沉均,女,生于1986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委托代理人张顺琼,广安市广安区浓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王艳因与被上诉人蔡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由上诉人王艳交纳,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胥洪刚审判员 张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