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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红安县人民医院、彭末荣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红安县人民医院,彭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顾克非,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觉非,红安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申请人彭末荣,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彭末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红安县人民医院、彭末荣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红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医方要求行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患方拒绝鉴定,要求通过调解途径解决本纠纷,患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二、红安县人民医院同意补偿彭末荣55000元;三、双方表示就此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本次纠纷终结;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