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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曰彬、李长香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曰彬,李长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66号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告刘曰彬。被告李长香。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曰彬、李长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105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105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初杰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