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XX华与张建、罗东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张建,罗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XX华,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张建,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罗东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东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罗东成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港南三街2号701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