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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与吴焕明、吴焕新、邓传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吴焕明,吴焕新,邓传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代表人兰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际敏。被告吴焕明。被告吴焕新。被告邓传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与被告吴焕明、吴焕新、邓传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以被告吴焕明、吴焕新、邓传财已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