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与姜玉春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地址:辽源市。负责人:张瑞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付俊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告诉):被上诉人:姜玉春,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姜浩,住所地东丰县,系被上诉人儿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与姜玉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