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段海贤、李成本与马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贤,李成本,马青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段海贤。申请执行人李成本。被执行人马青奎。关于段海贤、李成本与马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围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青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宣永利应给付被执行人马青奎盛鑫宾馆的承包费1200000.00元(2015年至2016年共计两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