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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冯雁昕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雁昕,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702-1号申请执行人冯雁昕,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张云,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云在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款,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