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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魏敏、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敏,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魏敏,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312号(工人文化宫内)。组织机构代码:61306573-9。法定代表人:王森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敏与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XX市XX路东��XX号XX城XX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2.9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洪房湾字XXX)。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XX市XX区XX路东侧XX号XX城XX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52.9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洪房湾字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兴强审 判 员  左莉娜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吁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