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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3号申请人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扶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欧阳仕升,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叶道友,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朱昌志,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生,住新县。我院在执行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行审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欧阳仕升、叶道友、朱昌志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