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曲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曲乐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7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乐喜,系龙口市石良镇乐喜综合批发部业主,经营场所:龙口市石良镇石良集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乐喜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兰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