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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胜与被告张生均、张军、马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胜,张生均,张军,马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63号原告张茂胜。被告张生均。被告张军。被告马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胜与被告张生均、张军、马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卫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张茂胜。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