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胜与被告张生均、张军、马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胜,张生均,张军,马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63号原告张茂胜。被告张生均。被告张军。被告马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胜与被告张生均、张军、马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卫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张茂胜。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