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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开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与蒋演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蒋演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和安路。法定代表人毕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芸,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晨。被告蒋演。委托代理人朱麒,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演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可在(2014)吴开民初字第661号蒋演诉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一并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时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