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开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与蒋演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蒋演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和安路。法定代表人毕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芸,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晨。被告蒋演。委托代理人朱麒,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演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可在(2014)吴开民初字第661号蒋演诉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一并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事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沈炳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时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