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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郓城宇联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安达经贸有限公司,郓城县宇联机械有限公司,袁尊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达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郓城县宇联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尊乾,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宇联机械有限公司、袁尊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安达经贸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郓城县宇联机械有限公司、袁尊乾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尊乾有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袁尊乾所有的鲁H0U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鲁AMW0**号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汽车由被执行人袁尊乾负责保管,允许使用不得变卖、隐匿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荆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