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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洪行非诉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光华、向朝霞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光华,向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洪行非诉审字第2号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新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4287-2。法定代表人邓雄,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胡光华,男,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向朝霞,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2013)洪区计生征(决)字第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胡光华、向朝霞。2015年3月26日,洪江区计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胡光华、向朝霞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告知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本院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后,被申请人胡光华、向朝霞自动履行了社会抚养费交纳义务。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胡光华、向朝霞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社会抚养费交纳义务,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朱长安审 判 员  李军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浩峰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