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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生有与徐英平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生有,徐英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苏生有,男,生于1964年1月24日,汉族。被告徐英平,男,生于1969年2月6日,汉族。原告苏生有诉被告徐英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生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生有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生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生有负担。审判员  周学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祁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