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2015)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赖仁江滥伐林木案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在安远县龙布镇阳光村大屋组“沙窝排”山场有一块自留山。2008年该山场出租给凯迪公司,林权证也交给了凯迪公司。因凯迪公司只交付了一年租金,之后便没有再支付租金,被告人赖某某便想将该山场的木材卖掉,清山造林。在2012年11月(2012年农历十月初),被告人赖某某找到薛某某,称在其自留山上有些松、杂原木,问薛某某要不要购买该木材,薛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赖某某便委托叶某某雇请民工三人按每人每天60元的工价到其自留山“沙窝排”山场,将山上的灌木、杂草清理完。之后,被告人赖某某找到在薛某某伐区砍伐木材的工人蓝某某和唐某某,叫他们去“沙窝排”山场砍伐林木,但因工资问题双方没有谈成。2013年1月(2012年农历十一月),被告人赖某某雇请唐某甲的挖机沿“沙窝排”山场的山脊挖了一条宽约10米,长约300-400米左右的防火线。后被告人赖某某就找到薛某某让他去雇请曾给薛某某砍伐木材的工人蓝某某和唐某某,并准备将砍伐下来的木材卖给薛某某。2013年1月(2012年农历十二月初),薛某某帮被告人赖某某雇请到砍伐工后,被告人赖某某与薛某某、砍伐工蓝某某三人到“沙窝排”山场看山,在山上被告人赖某某与薛某某口头商议:被告人赖某某将“沙窝排”山场的林木以400元每立方米(包括砍伐工资)的价格卖给薛某某,砍伐工资150元每立方米则由薛某某支付,但没有具体商议砍伐手续问题。砍伐前被告人赖某某向薛某某借款2000元用于支付清山的工钱。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蓝某某、唐某某在赖某某的自留山冷水坑“沙窝排”山场砍伐大量的松、杂原木,堆放在“沙窝排”山场,并于2013年2月18日炼山,清山造林。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在“沙窝排”山场砍伐的松原木10.673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6.42立方米;杂原木8.963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4.939立方米;合计砍伐原木19.636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1.359立方米。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12年农历十二月初),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在其位于安远县龙布镇阳光村大屋组“沙窝排”山场的自留山砍伐木材,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在“沙窝排”山场砍伐的松原木10.673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6.42立方米;杂原木8.963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4.939立方米;合计砍伐原木19.636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1.35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某、叶某某、蓝某某、唐某某、尧某某、赖某某、赖某某、唐某义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书,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所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计31.3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邱 小 宁人民陪审员 卢 学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