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宝钦与王建辉、徐松涛、冯艳巧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钦,王建辉,徐松涛,冯艳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259-4号申请人张宝钦。被执行人王建辉。被执行人徐松涛。被执行人冯艳巧。本院在张宝钦申请执行王建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郑黄证民字第12035号公证书已经生效,2014年3月14日申请人张宝钦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098999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冯艳巧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27号楼2单元11层1103号房屋(房权证号13010669**)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荣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