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吉皮说布诉地惹扯哈、阿洛伍各木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皮说布,地惹扯哈,阿洛伍各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吉皮说布,男,52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地惹扯哈,男,63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阿洛伍各木,女,68岁,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皮说布诉被告地惹扯哈、阿洛伍各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皮说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皮说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