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王小芹、赵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王小芹,赵永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商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负责人:刘小宁,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兵伍,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芹。被告:赵永青。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被告王小芹、赵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委托代理人徐兵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芹、赵永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小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王小芹自原告处贷款300000元用于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小芹、赵永青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小芹、赵永青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小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王小芹自原告处贷款300000元用于经营,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7日,月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同时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潍坊速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潍坊鸢飞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770050870180××××的账户。2013年5月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贷款300000元发放至合同约定账户,后被告王小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王小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0080.92元。原告主张2015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偿还。另查,被告王小芹、赵永青出具共同债务人承诺函,载明被告王小芹向原告申请的贷款300000元为被告王小芹和被告赵永青共同对外负债,并承诺被告王小芹和赵永青愿共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偿还所有贷款本息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凭证、还款明细、共同债务人承诺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小芹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王小芹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王小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王小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故被告王小芹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王小芹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为30080.92元,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民事责任。被告赵永青在共同债务人承诺函上签字,自愿作为被告王小芹向原告贷款300000元的共同债务人,故被告赵永青应对被告王小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小芹、赵永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芹、赵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为30080.92元,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7元,财产保全费2069元,共计8016元,由被告王小芹、赵永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吴兴勇人民陪审员 张轲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