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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金华与陈兆斌、朱时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华,陈兆斌,朱时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312号原告贾金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尚延柱、宋丽,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兆斌,居民。被告朱时果,居民。原告贾金华与被告陈兆斌、朱时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金华及委托代理人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斌、朱时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金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5日,被告陈兆斌向邮政银行借款60000元,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借款人陈兆斌未按期还款,原告为被告偿还31983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3198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兆斌、朱时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兆斌、朱时果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5日,被告陈兆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借款60000元,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到期日为2015年9月15日,如任一期逾期,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借款由原告贾金华提供担保,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后两年。因借款人陈兆斌未按期还款,原告贾金华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2日分别为被告陈兆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偿还800元、800元、30383元,共计31983元。后原告贾金华向被告陈兆斌、朱时果索款未果,双方产生诉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出具的不良贷款现金还款单三张、结婚证明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一份等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华为被告陈兆斌借款60000元提供担保,到期借款人没有偿还,原告贾金华代借款人向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偿还了借款3198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兆斌、朱时果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借款,并由原告贾金华代为偿还31983元,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贾金华要求被告陈兆斌、朱时果向其支付垫付的3198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兆斌、朱时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贾金华支付人民币31983元及利息(其中本金800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其中本金800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其中本金30383元自2015年2月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陈兆斌、朱时果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