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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号两轮摩托车搭载程某,从重庆市万州区千禧商贸城方向往昆仑大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龙路时代名都路段时,与易德福驾驶的渝******出租车相撞,造成谭某某、程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书证个人信息、抓获经过、查获经过、传唤证、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证据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照片、住院证明、谅解书及事故赔偿凭证、2013年3月13日谭某某无证驾车被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报告意见;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可适用缓刑,故对其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