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蒋志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蒋志会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一村,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6-7。法定代表人饶刚,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志会,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被告蒋志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