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某甲和被上诉人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王某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司园春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