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福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60号申请人:福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人福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福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3178342、出票人为漯河市嘉晟泰石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漯河市成龙正大石化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浦发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5月15日,到期日期2014年11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时连涛审判员  刘会娟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振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