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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晓丰,陈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洛阳市欣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晓丰。第三人陈跃英。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高商初字第656-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查明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2029号、世纪华城和家园小区,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3号楼(房权证号为高密市字00395**)13号营业房、9号楼(房权证号为高密市字00395**)2单元102号房屋系被告分别为案外人聂传平、葛学美安置的回迁安置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浩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2029号世纪华城和家园小区3号楼13号营业房、9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