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日几尔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几尔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日几尔布。2011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日几尔布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日几尔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日几尔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70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日几尔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日几尔布辩称:去过这户人家,但没有偷到任何东西。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日几尔布窜至本市南湖区中山名都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2幢501室,窃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705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材料、发票、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日几尔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05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日几尔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日几尔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日几尔布退赔被害人李瑞庆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国珍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珺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