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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忠清与官渡区政府行政征收纠纷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初字第148号原告李忠清,男,彝族。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号。负责人王忠,区长。原告李忠清不服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所作《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官渡区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所作《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2、强烈要求赔偿和拆迁后带来的56年损失的合理补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忠清于2015年3月30号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忠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忠清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代理审判员 吴 娴代理审判员 李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