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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宋心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东,宋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东,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心峰,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东与被执行人宋心峰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9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