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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等与申某、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29-1号原告陈某。原告王某。被告申某。被告蒋某。被告龚某。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王某诉被告申某、蒋某、龚某、赵某甲、赵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申某价值26万元、蒋某价值23万元、龚某价值23万元、赵某甲价值22万元、赵某乙价值22万元,合计1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以原告王某坐落在谷城县城关曾家营村1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9.07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申某价值26万元、蒋某价值23万元、龚某价值23万元、赵某甲价值22万元、赵某乙价值22万元,合计1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或毁损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袁大平审判员邱林代理审判员詹忠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冯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