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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饶勇亮与徐克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饶勇亮,徐克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饶勇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克华。再审申请人饶勇亮因与被申请人徐克华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6)饶法民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12月1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民(行)监(2014)36110000053号检察建议书,以我院(1996)饶法民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基本证据证明为由向我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饶勇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玉炎审 判 员  郑晓霞代理审判员  郑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