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峰与冯世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冯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广汉市北外乡丙灵村*组。被执行人:冯世琴,女,汉族,1967年5月20日生,住广汉市北外乡丙灵村*组。王峰申请执行冯世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3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冯世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广汉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