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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峰与冯世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冯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住广汉市北外乡丙灵村*组。被执行人:冯世琴,女,汉族,1967年5月20日生,住广汉市北外乡丙灵村*组。王峰申请执行冯世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3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冯世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广汉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