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督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饶国铣与杜方沛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国铣,杜方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慈民督字第238号申请人饶国铣,男。被申请人杜方沛,男。申请人饶国铣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900元。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借据1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方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17元。被申请人余愿平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出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卓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