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优仲尕诉被告刘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仲尕,刘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优仲尕,男,生于1971年9月7日,藏族。被告刘道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8日。优仲尕与刘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仲尕撤回对被告刘道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4480元,由原告优仲尕承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