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倪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菊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