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