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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邹某与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邹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彭某,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张庚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