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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人民币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唐家墩支行的存款帐户6228*************76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绍文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肖福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大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