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王某某,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36453-5,单位地址新泰市楼德镇颜庄村,法定代表人叔某某。诉讼代表人叔某某,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振勇,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叔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及辩护人葛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系被告人郎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妻子叔某某,实际由郎某某负责经营,被告人王某某任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8月份,王某某发现公司缺少进项发票,遂向郎某某提议购买部分发票,王某某联系他人谈好价格,郎某某同意并汇款,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379%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7820.51元,税额67629.49元,均已抵扣。2014年9月29日,抵扣税款已上缴公安机关。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单位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叔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票等账证,抵扣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郎某某是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抵扣税款已补缴,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泰安泰尔制衣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除处罚。被告人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除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兴田审 判 员 万 波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雯雯 微信公众号“”